第十一条 机动车注销登记

  一、必备材料:

  1《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一份(不填写,后贴发动机、车架号拓印);

  2《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一份;

  3《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申领的备注册时的个人或单位印章);

  4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二轮、轻便摩托车注销:

  2客运车辆注销:

  

  3其他车辆注销:

  备相关材料、上交号牌回收单及报废单直接到登记受理窗口注销登记、领机动车报废证明。

  三、回收公司地点如下:①福州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报废场

  地址:市台江区宁化广达祥坂村108号

  联系人:郭孔华、郑克忠电话:3280843 3829474

  ②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生资源部

  地址:晋安新店村新店收费站西侧

  联系人:姚宏秀电话:3670600

  ③福州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地址:市仓山科技园

  联系人:林斯平电话:33424523469944

  四、车辆报废使用年限、延缓报废年限与检验周期如下:

 

 号

车辆类型

使用年限

最长延 用期限

延用期间的 检验周期

1

大型货车

大型货车

10年

5年

6个月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大型货车

8年

4年

6个月

2

小型货车

总质量大于1.8吨的小型货车

10年

5年

6个月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小型货车

8年

4年

6个月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货车

8年

4年

6个月

3

客车

9座(含9座)以下非客运载客汽车

15年

无限制

6个月(15-20年)

3个月(第21年起)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

10年

10年

6个月(10-15年)

3个月(第16年起)

营运载客汽车

10年

4年

3个月

出租汽车

8年

不得延用

4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10年

5年

12个月

5

带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

8年

4年

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