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来历凭证 |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4.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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